□楊彬周陳華
  “大嫂啊,法官說得對,做好人就必須做一個負責任的好人。現在我也想通了,當時我的確沒有盡到註意義務。好在你人沒有受大傷,不然,我這……”被告李誠在交付給原告劉嫂15000元賠償款時道出了肺腑之言。“兄弟,這啥話。其實也不全怪你。咱兩家抬頭不見低頭見,以後相處的時間還長著呢。這件事以後就別提了!”劉嫂的臉上也露出了滿意的笑容。
  這個案子的源頭得從2012年5月說起。正值大棚蔬菜收穫的時節,五十多歲的劉嫂那天起早摘了3袋子近200斤的葫蘆瓜。好不容易運到家門口,正愁如何送到村頭中介那裡時,一條街上住的李誠開著自己的三輪小貨車恰巧經過,劉嫂招呼他幫忙,李誠停下來幫她裝貨後,劉嫂順勢坐到車鬥里一起去過稱。哪知剛走幾百米,顛簸之下車欄板脫開,劉嫂摔了出去並構成了十級傷殘。
  劉嫂認為自己受傷李誠有責任,要他分擔自己的醫葯費。李誠覺得自己好心幫忙卻幫出禍來,哪裡肯依,揚言“要錢沒有,要命一條。”兩家協商未果卻成了仇人,劉嫂一氣之下,將李誠告上法庭,要求他承擔各項損失40000餘元。
  我第一次上門送達時,李誠抵觸情緒非常激烈,不但拒收法律文書,還當著我的面“砰”地一聲關上大門。
  我意識到,這是一起善意搭乘引發的人損糾紛,如果草率判決,極可能激化矛盾,將來執行都是問題。
  “冤家宜解不宜結,還是我們多跑幾趟腿!”思路已明,在吃了兩次“閉門羹”之後,我帶著書記員第三次來到李誠家中,終於敲開了他家的大門。一進門,我開宗明義地對李誠說:“老李,我們法官來並不是只向著某個人說話,而是來幫助你們雙方化解矛盾的。”在充分肯定他樂於助人行為的同時,我向李誠解釋,主觀上的好意並不意味著客觀行為造成的損害當然免責。為了他能理解,我打比方說:“小孩做錯事了,往往都說自己不是故意的,但難道只要不是故意的,就不承擔責任嗎?你搭載劉嫂,心意肯定是好的,但如果不盡到起碼的註意義務,那就是半拉子好人,就是要犯錯誤的……”我說了將近兩個小時,李誠強烈的抵觸情緒終於緩和下來。
  刀趁快,火趁熱。我又來到劉嫂家中,為她分析訴訟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,同時讓她考慮自身過錯和鄰裡情誼,作出適當讓步。就這樣,經過一番奔波,劉李雙方終於達成了協議,也就有了故事開頭的那一幕。
  (作者單位:江蘇省東台市法院)
  (原標題:多跑幾趟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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